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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部报刊管理原则

[ 不指定 2008/11/01 18:35 | by wxxslt ]
      一、内部报刊是指持“内部报刊准印证”、不列入“国内统一刊号”的报刊,不是指持“报刊登记证”、列入“国内统一刊号”的报刊中限定内部发行部分。


    二、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、本行业、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、交流经验、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。它不是独立机构,不具备法人资格。“内部报刊准印证”只发给此类出版物。


    三、申办内部报刊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1.有符合宪法规定的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;


    2.有明确的主办单位、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;

    3.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单位。属中央单位办的内部报刊,应由中央部委级部门主管;地方单位办的内部报刊,应由地方厅局级部门主管;中央单位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,应由本单位设在当地的下属部门(司局级以上,含司局级)主管,中央部委级单位不得直接主管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。


    4.有固定的编辑部。编辑部成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。编辑部应与主办单位同在一地。


    5.有必需的资金、固定的办公场所、承印单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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